近日,支队交通工程建设执法大队依法查处了一起监理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的典型案件。该案不仅对涉事企业形成了有效震慑,也为规范全市交通建设领域监理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供了清晰的执法范例,体现了支队在严格监管中兼顾营商环境优化的执法理念。
一、基本案情与查处经过
某监理公司在承揽某公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期间,其项目监理部多名备案管理人员长期未实际到岗履职,同时,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且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支队执法人员通过多次“四不两直”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核对考勤与培训记录、询问关键岗位人员等方式,层层深入,固定了其人员脱岗、培训记录虚假等违法证据。在案件审理阶段,支队充分考虑行政处罚对企业信用的潜在影响,严格依照程序组织集体讨论,并主动与当事人沟通,阐明违法危害与法律后果,最终当事人心服口服,接受了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要求整改。
二、执法考量与行业影响
本案的查处,重点不在于“罚”,而在于“导”。监理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关键一环,其履职不到位是行业多年存在的隐患。选择从《安全生产法》中关于教育培训的规定切入实施处罚,一方面是因为该法条适用主体明确、处罚幅度适当,既能形成约束,又利于执行,降低了执法风险;另一方面,是通过此事向全行业释放明确信号: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不容弄虚作假,人员到位、培训到位是法律底线。案件办结后,在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及市重点交通工程项目中引发广泛关注,有效推动了各参建单位对监理履职情况的重视与自查自纠。
三、经验总结与工作启示
此案的成功办理,为支队今后强化交通工程监理监管积累了宝贵经验:一是执法前置,强调预防:在项目开工前即进行执法交底,明确各方责任与法律红线,将警示工作做在前面。二是聚焦关键,精准发力:日常检查紧盯合同备案的主要管理人员到岗与履职情况,督促其切实发挥安全管理核心作用。三是善用法律,讲究方法:针对监理行业行政处罚条款相对较少的情况,灵活运用《安全生产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规定,为查处监理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有效、稳妥的法律抓手,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