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广元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广大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

为进一步健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广元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为期30日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渠道向广元市交通运输局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马博、樊超,0839-3356105。

电子邮箱:916718431@qq.com。

通信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路南段78号。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26



广元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

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制止和惩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实施有奖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广元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的市本级管辖的或者确需市级牵头督办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传真、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交通运输局举报。

第四条 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遵循“合法举报、依法奖励、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受理、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具体按照《广元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广安委〔2022〕31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较大的隐患,或者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行业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核查举报信息,兑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第二章 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堆放、搭建、铺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设施,危及公路安全运行的;

(二)擅自破坏公路桥梁隧道、公路安全护栏、标志标线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危及公路及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的;

(三)驾驶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故意损毁卫星定位监控或车载视频监控设备逃避监管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五)未经许可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及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

(六)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七)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八)设计文件或重大变更设计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按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九)其它重大事故隐患和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实名举报或者虽为匿名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身份的;

(二)举报线索已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交司法部门刑事处理的;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掌握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

(二)具有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举报的事项已被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查处的;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不属实的;

(五)举报的事项无法查实处罚的;

(六)举报人拒绝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

(七)举报内容已在广元市安全隐患随手拍小程序录入;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并处罚的,结合举报线索对消除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程度,参照《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关于“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认定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对举报人给予50-200元现金奖励。市交通运输局市本级全年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5000元。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十一条 局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日常管理工作,对各渠道(除以上举报来源外,还包括省交通运输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等转办的,市级各部门、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等移交事项)收到的举报事项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 收到举报信息后,属于举报范围的按相关程序进行登记。

(一)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1.举报电话、举报时间、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

2.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发生时间、地点等;

3.举报人是否掌握举报内容的证据材料。

(二)通过网络、信访途径举报的,受理部门须向举报人核实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具体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等。举报人如果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应要求提交受理部门。

(三)举报人不提供姓名、联系方式的,应当记录在案。举报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四)举报电话实行全程录音,通话前应进行录音提示。

第十三条 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局安委办填写《广元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附件1),及时转办或牵头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实名举报属于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由局安委办告知并引导举报人向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对于实名举报不予受理的,局安委办审定后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信访、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的;

(三)事实不清、情况不明或无实质举报内容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已被交通运输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已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并按规定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四章  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 局安委办将决定受理的举报事项转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局直属有关单位牵头核查处理并跟踪督办(以下简称“局核查科室”);对同一举报事项涉及行业多个领域的,由局安委办牵头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 局核查科室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处理工作,可采取现场核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可通过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和证据采集。

第十九条 经核查属实的,局核查科室应当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立即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移交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局核查科室应当及时形成核查处理报告,并报局安委办。核查处理报告内容应包括举报事项基本情况、举报事项核查情况及结论、问题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以及奖励金额等。

第二十一条 对已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局核查科室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由局安委办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五章 奖金审批

第二十二条 局安委办每月10日前对上一月办结的举报案件进行汇总梳理,符合举报奖励的具体经办人员填写《广元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并附举报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相关佐证资料;举报奖励审批表按照市交通运输局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分级审批。

第六章 奖金领取

第二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结合举报时间顺序及信息有效性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受理单位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对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奖金发放工作存在意见的,由受理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举报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公职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五)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阻碍举报核查,帮助其逃避惩处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局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局安委办可以根据交通运输安全形势和管理需要,对举报范围、奖励标准适时进行调整,经相关程序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广元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

              2.广元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

:(   )第   号

举报人

(化名)

 

举报时间

 

联系电话

 

举报方式

来人( )来电( )信件( )网络( )其他(

举报事项

 

领导批示

 

接报人

 

备注:此表由接报人登记举报内容,相关领导作出批示。举报信息登记、处理人员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举报材料。


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  )第  号

举报人

(化名)

 

举报时间

 

联系电话

 

举报方式

来人  )来电(  )信件    网络    其他(  

举报事项

 

案件处理结果

案件经办人

 

结案时间

 

处罚对象及罚没金额

 

奖励意见

奖励金额(大写):

                          

                            承办人员签名:         

                       

奖金领取方式

                            

                           承办人员签名:         

                       

审核意见

经办科室负责人:

 

    

经办科室分管领导:

 

   

财务科负责人:

 

    

财务科分管领导:

 

   

领取人签名或说明情况

                                            

备注:1.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发放举报奖励金后,由承办人按件填写报批,此表一式两份,承办科室、财务科各存一份。2.举报信息登记、处理人员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举报材料。

 

*您的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意见内容:
(请输入建议内容,字数在100字以内。)
*验证:
拖动滑块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