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解读

市交通局 2019-05-24 分享: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解读


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的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20187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任务、公共支撑、综合保障和组织保障等,并要求抓紧制修订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运营急需的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方面的法规、规章。201810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修订等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由司法部牵头制订一部行政法规,内容涵盖网上政务服务适用的有关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和电子档案等。为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依法促进和保障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制定了规定。

二、关于《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的总体思路

制定《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突出重点,围绕促进和保障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需要从行政法规层面解决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对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中的一般工作性问题不作规定,可依照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关于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的目标要求、总体架构和责任主体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总体架构,规定国家加快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一体化在线平台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组成。

关于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管理的推进机制,规定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营管理,做好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

四、关于《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基本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规定明确了以下基本要求:

一是明确政务服务原则上应在线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二是规定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三是规定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并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办事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四是规定行政相对人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供;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活动。

五、关于《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中涉及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

关于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明确,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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