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坤道委员:
你在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过境高速公路建设对地方公路损毁恢复的建议》(第13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谁来恢复的问题”的建议
目前,国家和省未出台高速公路建设损毁地方公路恢复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按照惯例来解决损毁地方公路(主指村道,下同)的恢复问题。由于高速公路施工图批复总预算中已包含施工过程中对地方公路损毁的恢复资金,地方公路损毁恢复的责任主体为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相关恢复费用在对应高速公路建设资金中列支。
二、关于“解决怎么恢复的问题”的建议
高速公路开工建设后,由地方政府和施工单位签订损毁地方道路恢复承诺函,约定恢复时限和标准(新恢复的地方公路的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不得低于原路状况)。高速公路完工后,施工单位按承诺完成地方公路的恢复。恢复后的公路经地方政府组织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方可向项目业主申请拨付恢复地方公路资金。若施工单位不按承诺对地方公路进行修复或修复后不达标,将无法获得对应的修复资金。由于国家和省上未出台相关政策规定,高速公路方面不履行承诺导致地方公路长期无法得到修复的风险较大。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积极向省交通运输厅汇报,推动在省级层面出台高速公路建设损毁地方公路的恢复管理办法,固化高速公路项目参建各单位职责,明确地方公路损毁修复责任范围和相关操作流程,确保责权利分明,避免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损害地方权益的问题。二是会同县区进一步加大向上争取的力度,努力将高速公路建设所在地相关农村公路纳入改造计划,解决损毁县乡公路的修复资金。三是加强综合协调,协调项目业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承诺,及时修复损毁的地方公路,维护好地方权益。
感谢你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蒲兴德,1811135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