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交通运输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市交通运输局 2022-03-16 分享: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增强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充分调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紧紧围绕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聚力发展枢纽经济目标,推进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铁水空多式联运,提升运输服务水平,为加快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现代化中心城市当好开路先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目标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绩效管理原则

(一)全面性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要与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既要保证全市交通运输工作全面完成,又要体现单位和科室的职能,突出工作重点。

(二)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和近期规划的总体要求,确定相应发展速度和增减幅度,明确具体定量、定性(进度、质量、时限)工作目标。不能量化的目标要定出具体考评标准,尽量简明扼要易于考评。

(三)适度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要根据本地、本行业当年的全面工作,结合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体现适度性,通过努力能够完成,并在此基础上体现超前性,即要有所增长。

第二章 目标绩效管理组织实施

第二条 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在市交通运输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交通运输局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 局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目标绩效办”)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目标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章 目标绩效管理对象

第四条 纳入市交通运输局目标绩效管理的责任单位(科室),共28个(详见附件2)。其中县区交通运输局7个,局直属单位8个,局机关科室13个(分为综合科室、业务科室2类进行考核)。

第四章 目标绩效指标设置

第五条 目标绩效考核内容的制定依据:

(一)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交通运输局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当年安排的重点工作。

(二)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当年下达市交通运输局的目标绩效指标。

(三)根据职能职责,当年应当完成的重点工作。

第六条 目标绩效指标设定以定量为原则、以定性为例外,增强目标绩效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标绩效共三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为共性要求,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为一级指标的具体内容。

(一)县区交通运输局一级指标包括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管理服务、重点工作。

1.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下设公路建设(含高速公路、国省公路、“四好农村路”)、水运建设(含航电枢纽、港口、航道、渡改人行桥建设)、枢纽站场建设(含枢纽站、县级站、乡镇站、招呼站及货运站场等)、新基建(含信息化设施、科技设施、绿色交通设施建设等)4个二级指标。

2.管理服务下设公路养护管理(含路面使用性能指数 PQI)、道路运输管理(含客货运周转量)、水上交通管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程质量和造价管理、行政执法6二级指标。

3.重点工作根据当年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交通运输局重大决策部署确定,下设二级指标原则上不超过 5 个,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争取、重点工程建设、重点管理服务和其他重点工作。

(二)局直属单位、局机关科室一级指标包括职能指标和共同指标。

1.职能指标下设职能目标、重点工作2个二级指标,均根据本单位、本科室职能职责和当年重点工作制定。其中,职能目标下设三级指标原则上不超过6个,重点工作下设三级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个。

2.共同指标根据当年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共同目标绩效指标和本单位、本科室职能职责及当年重点工作制定,下设不超过5个三级指标。

第七条 目标绩效责任单位(科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局目标绩效办提出当年的目标绩效建议方案。

(一)县区交通运输局提出的目标绩效建议方案经局直属相 关行业管理机构、局机关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目标绩效办汇总报局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二)局直属单位提出的目标绩效建议方案经局机关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目标绩效办汇总报局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三)局机关科室提出的目标绩效建议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目标绩效办汇总报局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八条 年度目标绩效指标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目标不能实现,或者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目标绩效责任单位(科室)应于每年8月31日前书面报局目标绩效办,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目标绩效管理考评

第九条 目标绩效考核实行量化计分,县区交通运输局总分200分,局直属单位、局机关科室总分100分。

第十条 目标绩效考核考评。

(一)指标考评。定量考核指标,按完成目标任务比例计分,对主要经济指标(省下、市下政务目标相关经济指标、地区生产总值及相关支撑指标等)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加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分值的20%;其他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部分按比例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定性考评指标,完成目标任务得满分,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主要包括争先进位、表彰奖励、肯定批示、经验推广等事项),每项予以0.25—0.5分的加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扣该项指标分值的30%;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该项指标分值的50%,同一事项按最高标准一次加(扣)分。

(二)综合评价。对目标绩效责任单位(科室)按“优”“良”“合格”“较差”“差”五个等次进行综合评价。局长综合评价分值为:“优”加3分,“良”加1.5分,“合格”不加减分,“较差”扣1.5分,“差”扣3分。其他局领导综合评价分值为:每一票“优”加1分,“良”加0.5分,“合格”不加减分,“较差”扣0.5分,“差”扣1分。局领导综合评价分值记入目标绩效责任单位(科室)考评总分。

第十一条 加分事项由目标绩效管理责任单位(科室)申报,局目标绩效办汇总审核,该类加分累计不超过 20 分;扣分事项 由局目标绩效办同相关科室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年终汇总提出,该类扣分不设上限。加(扣)分事项经局目标绩效领导小组审定后,计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评总分。(详见附件4)

第十二条 目标绩效责任单位(科室)考核得分=工作目标考核得分+局领导综合评价得分特殊情况加分特殊情况扣分。考核结果经局务会议审定后,依得分高低对目标绩效责任单位(科室)按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单位、局机关科室进行分类排序,考核结果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予以通报;县区交通运输局考核结果抄送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一)县区交通运输局。考评得分150分及以上,且得分排序前3位的为先进单位,排4-7位的为合格单位;考评得分15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二)局直属单位。考评得分80分及以上,且得分排序前4位的为先进单位,排5-8位的为合格单位;考评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三)局机关科室。考评得分80分及以上,业务科室综合排名前4位、综合科室综合排名前3位的为先进集体;业务科室综合排名5-7位、综合科室综合排名第4-6位的为合格集体;考评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集体。

第六章 目标绩效管理奖惩

第十三条 县区交通运输局目标绩效考核结果与交通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挂钩。考核为先进单位的,在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考核为不合格单位的,在下一年度减少项目和资金安排;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单位的,纳入市交通运输局负面清单管理。

第十四条 局直属单位、局机关科室目标绩效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评先评优挂钩,建立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和奖惩激励机制。考核为先进单位(科室),其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优先提拔重用,或建议有关部门提拔重用;考核为不合格单位(科室)或连续两年在同类目标绩效考核排最后一位的,其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考核优秀等次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人)谈话诫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引咎辞职。为充分发挥目标绩效考评的正向激励作用,按照绩效奖与工作实绩直接挂钩有关要求,市交通运输局获得市委、市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先进单位时,80%的干部职工予以工作实绩上浮奖励;获得市委、市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合格单位时,30%的干部职工予以工作实绩上浮奖励。上浮奖励系数根据市委、市政府绩效奖批复方案确定。局机关干部职工目标绩效奖励上浮方案由人事科会同局办公室(目标绩效办)、局财务科根据目标绩效考核情况提出,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局直属单位自行确定目标绩效上浮方案。

第七章 目标绩效管理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目标绩效管理责任单位(科室)要全力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年终认真开展目标自评,据实报送指标完成、加(扣)分事项等工作资料。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按该指标计分标准予以双倍扣分。局目标绩效办要严格按照考评等次比例,根据考评得分排序,提出考评初步结果和等次建议,切实维护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六条 局目标绩效办要认真落实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相关工作要求,坚决防止考评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杜绝多头考评和重复考评,切实为基层减轻负担。

第十七条 参与考评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借考评之机谋取私利。对违反纪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要求适时修订,具体解释工作由局目标绩效办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元市交通运输目标绩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广交发〔2021〕1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交通运输局目标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目标绩效管理对象

3.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单位、局机关科室目标绩

结构体系框架

4.目标绩效考评加(扣)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