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已经2017年6月19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7月3日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保障公务出行需要,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委办〔2016〕56号)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市本级留用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广元市市本级公务出行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广机管〔2016〕24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公务车辆(包括留用车辆和租用车辆,下同)使用管理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局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
第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能够方便快捷到达的,原则上不得使用机关公务车辆。
第五条 局机关公务用车严禁用于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留用车辆管理
第六条 在市中心城区(嘉陵、东坝、南河、下西、雪峰、上西等六个办事处)之外地区公务出行,能够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的,原则上不得使用留用车辆,其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使用留用车辆:
(一)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二)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
(三)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
(四)前往飞机场接(送)站;
(五)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活动。
第八条 一般公务出行需要使用留用车辆的,用车人须提前半个工作日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公务的轻重缓急和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调派车辆;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公务出行的,用车人可随时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局办公室应当优先保障用车。
第九条 留用车辆须严格按规定统一喷涂“公务用车”字样,并公示监督电话,加装卫星定位设备,严禁公车私用、出租出借。
第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建立留用车辆档案、使用台账、维修保养台账、油卡使用台账等,严格执行定点维修、保险、加油等制度,并定期通过干部职工会议公开。
第十一条 留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停放,按时归库。非特殊原因车辆保管人、使用人不得违反规定将车辆停放在住宅所在小区或其他非规定场所。
第三章 租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出行租用车辆的必要条件:
(一)重大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集体公务出行等。
(二)保留的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
(三)需经主要负责人或由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
(四)租用车辆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禁租用超标车(超标车是指:轿车排气量1.8升以上或价格18万元以上;市级部门越野车排气量4.0升以上或价格50万元以上;旅行车排气量3.0升以上或价格40万元以上;各类进口汽车)。
(五)不得长期租车,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车时限。
第十三条 公务出行在留用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市公务用车综合保障平台,在确定的车辆租赁企业中选择租用车辆。
(一)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二)3人及以上集体公务出行;
(三)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重要会议、重点活动等,要求参加单位自带车辆;
(四)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活动:陪同上级部门领导开展调研活动;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前往基层、工地开展调研活动;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无法到达或交通非常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单边需换乘3次及以上);
(六)参加上级机关临时通知的会议或活动,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准时到达;
(七)公务出行需携带较多公务物品;
(八)其他特殊情况需租用车辆的。
第十四条 租用车辆应坚持“先审批、后租用”和“一事一批”原则,由用车人填写《广元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公务用车租用审批表》(见附件),明确乘坐人员、租车事由、租车时间、行驶路线、预计里程及费用、申请车型等,经科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后,报分管机关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用车人完成审批手续后,局办公室凭《广元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公务用车租用审批表》办理租车业务。
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公务出行的,可先行租用车辆,但事后应及时完善租车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用车人应当按照审批的时间和路线使用租用车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用车人应当报告局办公室和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并及时完善租车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租用车辆一律由租赁公司派遣驾驶员,严禁机关工作人员驾驶租用车辆。
第十七条 租车费用包括车辆租用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驾驶员劳务费、住宿费、餐费等。租车费用实行单次结算,单次工作任务结束后,用车人凭《广元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公务用车租用审批表》(附租车事由相关文件)、《公务用车租用回执单》和发票,随差旅费一同报销租车费用。
第十八条 租车时间以天为单位计算。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违规使用公务车辆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查处违规使用公务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可视情节扣发1至2个月的交通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机关原有车辆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