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元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3月22日
广元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要求,提高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防范和监督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适用本制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另有规定的,适用期规定。
第三条 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坚持依法依规、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齐抓共管、协会组织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机制。
第四条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应当健全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完善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保障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第五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可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及安全生产公益性活动、咨询服务。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六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利用车站(港口、渡口)、车辆(船舶)、公交站台、普通公路固定治超检查站、服务区可变情报板等行业载体,以及电视、报纸、广播、手机快讯、官方微博微信和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每年6月应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第七条 各单位要针对行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点,对包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全体职工进行行业安全工作知识的宣传教育,确保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群众掌握本职工作所需安全工作知识。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受众对象,加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强化典型事故和身边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和宣传,有效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第三章 培 训
第九条 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职责分工:
市局组织县区交通运输局和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的培训教育,并可视情况,培训扩大至县区行业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工作由局安监科负责。
县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本行政辖区范围内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
局直属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全市本领域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
各级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组织开展或督促企业组织开展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交通运输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教育和新员工及转岗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
第十条 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素质教育范畴,实施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安全培训工程。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交通建设施工领域应依法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相关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鼓励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采用“互联网+安全教育”模式强化教育效果。
在节假日、恶劣气候条件、上岗前、工作对象改变、工作交换、新工艺、新设备生产或运输等特定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及时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宣传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意识、安全法律、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等。
第十四条 安全意识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典型事故案例等,增强岗位安全履职尽责意识。
第十五条 安全法律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综合性、行业性的法律法规等,增强行业安全执法监管人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和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六条 安全知识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现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识别和预防各种扰乱安全生产秩序行为的技能、各级政府部门下发的安全文件、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监管方式方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增强安全履职尽责能力。
第十七条 安全操作技能方面。包括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劳动纪律、安全操作规程、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相关安全防护知识、职业卫生健康知识以及典型事故案例等,增强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的能力。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除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外,还应当有纸质文件形式。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档案培训。档案的范围应当包括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档案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以及复训情况等,包括按照规定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情况。档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不得擅自修改、伪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局直属行业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领域的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