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广元市交通运输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2月20日
广元市交通运输目标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目标绩效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执行力,确保年度交通运输目标绩效指标圆满完成,根据《广元市2017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目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实行目标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目标绩效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确保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及市交通运输局的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局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和市公路局、市航务局、市运管局、市路政处、市交通质监站、市交通运输指挥中心、市交通造价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目标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局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目标绩效办”)设在局办公室,会同局相关科室、局直属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目标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目标绩效指标设定
第五条 目标绩效考核内容的制定依据:
(一)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交通运输局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当年安排的重点工作。
(二)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当年下达市交通运输局的目标绩效指标。
(三)根据职能职责,当年应当完成的重点工作。
第六条 目标绩效指标设定以定量为原则、以定性为例外,增强目标绩效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标绩效共三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为共性要求,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为一级指标的具体内容。
(一)区(县)交通运输局一级指标包括交通建设、管理服务和重点工作。
1.交通建设下设高速公路建设、国省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即交通运输工程,含桥梁、渡改公路桥等)、公路安保工程、水运建设(含港口、航道、渡改人行桥建设)、运输站场建设(含枢纽站、县级站、乡镇站、招呼站及货运站场等)6个二级指标。
2.管理服务下设公路养护管理(含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航务海事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含客货运周转量)、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程质量和造价管理、交通战备、依法行政、自身建设8个二级指标。
3.重点工作根据当年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交通运输局重大决策部署确定,下设二级指标原则上不超过5个,主要包括脱贫攻坚、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争取、重点工程建设、重点管理服务和其他重点工作。
(二)局直属单位、局机关科室一级指标包括职能指标和保障指标。
1.职能指标下设职能及量化指标、创新指标2个二级指标,均根据本单位、本科室职能职责和当年重点工作制定。其中,职能及量化指标下设三级指标原则上不超过8个,创新服务下设三级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个。
2.保障指标根据当年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共同目标绩效指标和本单位、本科室职能职责及当年重点工作制定,下设不超过6个三级指标。
第七条 目标绩效责任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局目标绩效办提出当年的目标绩效建议方案。
(一)县区交通运输局提出的目标绩效建议方案经局直属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局机关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目标绩效办汇总报局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二)局直属单位提出的目标绩效建议方案经局机关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目标绩效办汇总报局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三)局机关科室提出的目标绩效建议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目标绩效办汇总报局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八条 年度目标绩效指标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目标不能实现,或者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目标绩效责任单位(科室)应于每年9月15日前书面报局目标绩效办,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目标绩效考核
第九条 目标绩效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总分200分。全面完成当年各项目标绩效指标得满分。超额完成和未完成按比例加分或扣分;超额完成部分按比例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
第十条 目标绩效考核程序和局领导综合评价。
(一)目标绩效考核程序。
1.区(县)交通运输局。每年12月30日前提交当年目标绩效指标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局直属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局机关相关科室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提出考核意见,经局领导综合评价后,由局目标绩效办汇总报局务会议审定。
2.局直属单位。每年12月30日前提交当年目标绩效指标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局机关相关科室于次年1月20日前分别提出考核意见,经局领导综合评价后,由局目标绩效办汇总报局务会议审定。
3.局机关科室。每年12月30日前提交年度目标绩效指标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局机关相关科室于次年1月20日前分别提出考核意见,经局领导综合评价后,由局目标绩效办汇总报局务会议审定。
(二)局领导综合评价。对目标绩效责任单位(科室)按“优”“良”“合格”“较差”“差”五个等次进行综合评价。局长综合评价分值为:“优”加5分,“良”加2.5分,“合格”不加减分,“较差”扣2.5分“差”扣5分。其他局领导综合评价分值为:每一票“优”加1分,“良”加0.5分,“合格”不加减分,“较差”扣0.5分,“差”扣1分。局领导综合评价分值记入各目标绩效责任单位(科室)考评总分。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加分、扣分、全省排位加扣分和一票否决。
(一)特殊情况加分。鼓励目标绩效责任单位(科室)开拓进取,创先争优,实行获奖加分。
1.获得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含办公厅)通报表扬,每项加10分;获得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含办公厅)和交通运输部通报表扬,或者工作受到部、省领导肯定性批示,每项加5分;获得市委(含市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市政协、省交通运输厅通报表扬,或者工作受到市、厅领导肯定性批示,每项加1分;获得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各局和市级部门(含市交通运输局)通报表扬的,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分、0.3分、0.2分。
2.有特殊贡献(在争取项目资金、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创先争优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工作经验在全国、全省交流和推广)的,由局目标绩效办酌情加分。
3.同一项工作不重复加分。同一目标绩效责任单位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加分项目由目标绩效责任单位(科室)提供书面依据,局目标绩效办审定后计入考评总分。
(二)特殊情况扣分。因履职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力,对单位和行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实行目标绩效扣分。
1.受到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其他部门(单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被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查有实据的,中央级媒体每次扣3分,省级媒体每次扣2分,市级媒体每次扣1分。
2.市交通运输局被市委、市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在考核中扣分的,对承担该项工作的目标绩效责任单位(科室)实行双倍扣分。
3.扣分由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提出,局目标绩效办审定后在考评总分中扣减。
(三)全省排位加扣分。局直属单位、局机关科室承担的主要工作在全省21个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考核排位以第11名为基准,每上升一位加0.2分,每下降一位扣0.2分。加扣分由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提出考核依据,局目标绩效办审定后,在考评总分中加扣。
(四)一票否决。年度内出现以下七种情况之一的,每发生一起在考评总分中扣5分,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
1.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被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未完成脱贫攻坚年度目标任务的;
4.未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争取目标任务的;
5.承担的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对市委市政府的考核中扣分的;
6.维稳综治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件的;
7.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目标绩效责任单位(科室)考核得分=初步考核得分+局领导综合评价得分﹢特殊情况加分﹣特殊情况扣分。考核结果经局务会议审定后,依得分高低对目标绩效责任单位(科室)按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单位、局机关科室进行分类排序,考核结果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予以通报;县区交通运输局考核结果还应通报县区委和县区人民政府。
考核得分排同类目标绩效单位(科室)前4位的,为目标绩效考评先进单位(科室);考核得分低于150分的,为不合格单位(科室);其余为合格单位(科室)。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县区交通运输局目标绩效考核结果与交通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挂钩。考核为先进单位,次年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考核为不合格单位,次年减少项目和资金安排;连续两个考核为不合格单位,建议省交通运输厅纳入负责清单管理。
第十四条 局直属单位、局机关科室目标绩效考核结果与干部任用、评先评优挂钩,建立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和奖惩激励机制。考核为先进单位(科室),其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优先提拔重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提拔重用;考核为不合格单位(科室)或者连续两年在同类目标绩效考核排最后一位,作出书面检查,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考核优秀等次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谈话诫勉;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目标绩效办负责解释。过去出台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